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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岳与被告吴玮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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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427号

吴玮:

    本院受理原告刘岳与被告吴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判令儿子或女儿一方归原告抚养,另一方归被告抚养;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依法享有探望权;4、请求法院对双方共同共有的南京市凤凰东街66号西城02幢508室(暂计金额360万元)、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6号03幢一单元101室(暂计金额500万元)两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5、请求法院对华夏银行6226310210974703、兴业银行622908403123073314、江苏银行6228760005003480712、工商银行22024301014582777、招商银行4392257302205475五张银行卡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暂计金额20万元)依法进行分割;以上共计88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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