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710号
张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53400元及自2023年6月30日起,以年息LPR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为方便计算诉讼费,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6日为4219.34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157619.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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