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92号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叶香与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29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叶香借款本金197,315元及利息(以197,315元为基数,2021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2000元);二、被告王志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叶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宋叶香有权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康路15号13幢2单元106室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宋叶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原告宋叶香负担321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5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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