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685号
连宁、朱敏洁、南京胜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先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先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宁在42.5万元范围内、被告朱敏洁在7.5万元范围内就(2023)苏019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南京胜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京先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由被告连宁、朱敏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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