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723号
南京百意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焦彭彭、王轶群:
本院受理原告李苹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李苹不具有被告南京百意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南京百意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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