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582号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民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01,258.36元;2.要求被告支付试用期未缴纳的社保2022年11月社保费用1,242.50元、2022年12月社保费用1,242.50元,共计2485元;3.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原因造成社保断缴产生的费用(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费用)2023年3月社保费用1,291.30元、2023年4月社保费用1268.32元,共计2,559.62元;4.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122.42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即2024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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