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749号
建邺区廖记烤鱼店:
本院受理原告范宣宣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的工资12,200元;2.被告支付2023年10月6日至12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元;3.被告支付2023年中秋及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4元;4.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9月6日至12月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下午15时45分,即2024年8月12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