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61号
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振华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陶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登记,涤除原告陶振华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身份;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南京御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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