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51号
南京穗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晓维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晓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投资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4倍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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