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上海煜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83号
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煜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煜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2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沪0107诉前调书4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第三人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10.8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3)沪0107诉前调书4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第三人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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