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985号
苏州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凌霜、洪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州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出资责任60万的范围内、被告郑凌霜在出资责任20万的范围内以及被告洪鑫在出资责任20万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南京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补缴出资30万元; 二、被告苏州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凌霜、洪鑫对出资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苏州美个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凌霜、洪鑫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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