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40号
叶潜军、王林、王飞、苗天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林缴纳出资款7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叶潜军缴纳出资款2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王飞缴纳出资款1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苗天水缴纳出资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五、 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