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2410号
张宾:
本院受理原告单芳芳与被告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单芳芳与被告张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芳芳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芳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芳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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