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013号
南京吉科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业皓、孙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建上五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建上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吉科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5586元及利息,利息以14558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业皓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京吉科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业皓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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