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64号
上海萨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卡佩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萨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艾孜买提·艾则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萨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卡佩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保全保险费10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艾孜买提·艾则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萨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8元,由被告上海萨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艾孜买提·艾则孜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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