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546号
樊诗海:
本院受理原告武家连与被告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诗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武家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工资差额538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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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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