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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如英与被告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陈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1,53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893号

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如英与你、陈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借本金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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