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6号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退还顾问引进费2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张海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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