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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长华与被告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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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400号

王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华诉被告王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长华借款本金247,181元及利息(利息以247,181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二、原告陈长华对被告王树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号浦东大厦2221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长华律师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元,由被告王树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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