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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芳诉被告刘宁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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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3284号

刘宁侃:

本院受理原告孔芳诉被告刘宁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421.2元,信用卡利息1883.19元,合计17304.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产生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六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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