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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方太玉诉被告童朝阳、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1,85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890号

童朝阳、黄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方太玉诉被告童朝阳、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朝阳、黄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太玉借款本金2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归还的3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方太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6元,由被告童朝阳、黄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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