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229号
上海凯恩建筑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朱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和沐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和沐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56,266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56,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 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算); 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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