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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建中诉被告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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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20566号

王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中与被告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56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建中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但不得超过6000元);二、驳回原告金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王爱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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