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210号
张涛、河南安营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刘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灿国、程利杰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灿国、程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75,700元及利息1954.64元 (以75,700元为基数, 自2023年1月 22月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为1954.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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