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47号
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琪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胡晓琪与被告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纳达 心空间会员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晓琪会员卡服务费83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晓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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