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470号
南京追浪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封必成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追浪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必成支付劳务费14,400元及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4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封必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南京追浪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