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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扬州诚互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华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3-17253)
发布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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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53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华维: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诚互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扬州诚互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维立即支付工程材料款15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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