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58号
周荣、马国芳、樊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帝申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在未对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的范围内就该公司在(2021)沪0117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1,644,613.37元、利息(以1644,613.3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644,613.3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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