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11号
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共同向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资金32万元,并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同期LPR的四倍支付资金被其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29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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