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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韩小强与被告王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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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098号

王洪洲:
本院受理原告韩小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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