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01号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徐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自2023年8月31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和误工费¥3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