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415号
何为: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万元为本金,按照1倍LPR计算。)二、请求被告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5.12
2025
04.22
2025
04.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