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55号
南京京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顺、冯梅真诉你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家顺、冯梅真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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