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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家顺、冯梅真诉被告南京京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浏览次数:1,48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855号

南京京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顺、冯梅真诉你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家顺、冯梅真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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