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87号
何家:
本院受理原告谈天诉被告何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6万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实际损失共计638542元(该损失自2020年7月23日起诉日起算,以526万元为基数、分别以:A、2020.7.23-2022.7.20期间1年期的LPR年3.85%为标准,为405020元;B、2022.7.23-2023.7.20期间 1年期的LPR年3.7%为标准,为 194620元;C、2023.7.20-至今,暂以1年期的LPR年3.55%为标准计算1年为止。其余占用费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案件诉求的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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