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夏丽君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35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丽君诉你/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夏丽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的《合约》;2.判令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返还原告17,780元,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78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4.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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