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261号
南京静昀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兰与被告南京静昀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押金32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静昀阁公司和被告李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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