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94号
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房租、保证金、管理费和空调费共计7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为457.59元;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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