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5民初4946号
赵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总计人民币396605.8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LPR,2019年8月20日后)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为人民币254613.96元,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明细);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中的租金、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651219.8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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