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5民初4948号
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成与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已经交付的11个月房屋租金及垃圾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7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加盟费、装修损失、食品损失、设备损失等)共计111463.9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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