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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马朝秀、盛杰、盛敏诉被告南京雨洋通用机械厂、梁新龙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1,87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8号

南京雨洋通用机械厂:

本院受理原告马朝秀、盛杰、盛敏诉被告你、梁新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盛守海与南京雨洋通用机械厂之间于2015年5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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