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8号
南京雨洋通用机械厂:
本院受理原告马朝秀、盛杰、盛敏诉被告你、梁新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盛守海与南京雨洋通用机械厂之间于2015年5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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