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21号
邱琴:
本院受理原告尹军与你、许志泉、第三人陈礼琴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涤除第三人在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2、判令被告一配合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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