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11号
李国宏、袁润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芝诉你们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兵、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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