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62号
宿迁市虹泰纺织厂、陈斯科: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宿迁市虹泰纺织厂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071208.1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 (以2071208.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宿迁市虹泰纺织厂承担律师费2500元;3.请求判令陈斯科对宿迁市虹泰纺织厂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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