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49号
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朝翔:
本院受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项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王朝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835771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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