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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爱菊与被告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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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824号

张正荣:

本院受理原告朱爱菊与被告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爱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朱爱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由被告张正荣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诉讼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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