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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林与被告郑永亮、苏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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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21978号

郑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波与被告郑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永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林波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第一笔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第二笔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第三笔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第四笔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第五笔利息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郑永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林波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苏会双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会双承担担保后,有权向被告郑永亮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王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郑永亮、苏会双共同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给付,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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