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08号
汤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超与被告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超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汤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4.22
2025
04.22
2025
04.21
2025
04.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