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瑶月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沈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111号
梅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彭瑶月诉你、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张惠、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沈洁教育培训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瑶月课程培训费用18,180元;二、确认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瑶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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