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862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业梅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已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应提供但未实际提供的软装费用3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税费370.27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经营收益26737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78.06元【委托经营收益为2022年1月30日2022年3月16日共计26737元。逾期利息按委托经营收益的日万分之二,自应支付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673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暂计至2022年5月7日)按日万分之二暂计为278.06元】; 5、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355元; 6、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以上各项共计56240.33元; 7、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到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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