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1493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38号
陈玉、张志鹏、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2,128.05元。二、驳回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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